桓公十一年:执经行权③

    桓公十一年:执经行权 :


九月,宋人执郑祭仲。祭仲者何?郑相也。何以不名?贤也。何贤乎祭仲?以为知权也。其为知权奈何?古者郑国处于留。先郑伯有善于郐公者,通乎夫人,以取其国,而迁郑焉,而野留。庄公死,已葬。祭仲将往省于留,途出于宋,宋人执之,谓之曰:“为我出忽而立突。”祭仲不从其言,而君必死,国必亡;从其言,则君可以生易死,国可以存易亡。少辽缓之,则突可故出,而忽可故反,是不可得则病,然后有郑国。古人之有权者,祭仲之权是也。权者何?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权之所设,舍死亡无所设。行权有道:自贬损以行权,不害人以行权。杀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为也。
〔注释〕 ①祭(zhài)仲(?—公元前682年):名足,字仲,郑国大夫,谋略家。宋人执郑祭仲:郑庄公于公元前701年去世后,世子姬忽继位,是为郑昭公,然而宋庄公拥立姬忽的弟弟姬突,劫持了祭足,胁迫他支持姬突,否则把他处死。 ②权:权变,变通,灵活性。 ③留:今河南省陈留县。 ④先郑伯:当指郑国第二代君主武公。郐公:郐国君主。郐国是西周诸侯国,都城在今河南省新密市密县老城东35公里处,后为郑武公所灭。 ⑤通乎夫人:与郐国国君之妻有私情。 ⑥郑:今河南省新郑市。 ⑦野:鄙,边邑,这里是动词,使……成为边境城镇。 ⑧突:为宋大夫之外甥。 ⑨辽缓:缓和,迂缓,宽缓。 ⑩故:以此之故,依此计而行。 ⑪反:同“返”,这里指复位。 ⑫不可得则病:如果突有贤才,得到臣下拥护,巩固了政权,则祭仲以缓兵之计复忽之位的图谋将会落空,他将背负逐君之罪名。 ⑬有郑国:保存郑国。 ⑭古人之有权者:指商朝前期名相伊尹。商汤之孙在位时骄横乱德,行为不端,诸侯有反叛之念。伊尹把他放逐于桐,三年之后见他决心复归商汤之道,于是迎他回京复位。 ⑮祭仲之权是也:意思是祭仲之行权类似于伊尹之变通。 ⑯反:违背,相反。 ⑰设:施行。
〔鉴赏〕 正确处理经与权、常与变之间的关系,是《春秋》公羊学所着力探索的一大问题。知经善权、守常应变甚至构成了公羊家评论历史事件和人物的基本方法。范晔在《后汉书·贾逵传》中说,《春秋公羊传》一向“多任于权、变”。
公羊家之所以赞扬祭仲“贤”,是因为他“知权”。郑国的庄公在临终之前,欲立次子突,大夫祭仲以废长立幼、国家必乱为理由加以反对。庄公薨,忽即位为昭公。突的母亲雍姞是宋大夫雍氏之女,《左传》说,雍氏“有幸于宋庄公”,所以何休《春秋公羊传解诂》称之为“宋外甥”。祭仲作为郑国之相,身系一国之安危。他在出访、视察的途中路过宋国,宋庄公就把他劫留了。宋国人要求祭仲赶走昭公而改立公子突为郑国之君。在这种情况下,祭仲意识到,如果不答应宋国的要求,郑国就难免于君死、国亡的下场;如果答应宋国的要求,不但公子忽可以免于一死,而且,郑国也能够得以保存下来。再说,还可以从长计议,一旦有机会还有可能把公子突搞下台而重新请公子忽回来继承王位。退一步说,即使万一将来这一计划无法付诸实施,那么,受害的、承担风险的也只有我祭仲一个人,郑国却不至于落到灭亡的地步。舍个人,保国家;弃小我,顾大局,这就是祭仲的“权”。
《春秋公羊传》充分肯定了祭仲的做法,并评论指出:“权者何?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一方面,作为对经的违背,权显然已超越了经与常的限制和束缚,实行了经与常的规定以外的做法。另一方面,权虽然违背经的通常要求,但适当的权却一定能够对事情本身产生裨益,同时,权虽不同于经或常,但也不是没有任何规则,权并不是任意随便的儿戏。经与常有自己的规则,权与变也有自己的准则,即合乎道。在这篇文章中,公羊学家提出了这样的基本原则:“行权有道:自贬损以行权,不害人以行权。杀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为也。”所谓“自贬损”是指祭仲自己为了国家的利益宁愿背负驱逐国君的千古罪名。何休《春秋公羊传解诂》说:“身蒙逐君之恶,以存郑是也。”所谓“不害人”则是指绝不能杀害公子忽。何休说:“己纳突,不害忽是也。”祭仲之所以被称颂,关键就在于既敢于豁出去,识时应变,行权利国,又能够把握一条根本性的原则,即不做坏事、恶事。人命关天,何况是郑国之君忽!通过杀害别人的办法,达到保全自己的目的,一向为正人君子所不齿。
综观春秋历史,不乏“执权存国”的例证。公羊学大师汉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王道》中列举有四,“鲁隐之代桓立,祭仲之出忽立突,仇牧、孔父、荀息之死节,公子目夷不与楚国,此皆执权存国,行正世之义,守惓惓之心,《春秋》嘉气义焉。故皆见之,复正之谓也。”根据《春秋》所记,隐公元年,鲁惠公死后,按礼制本该由惠公嫡妻所生的桓公继承君位,但鲁国的大夫们却以为桓公年尚幼小,而隐公长而有才能,因此就立隐公为国君。隐公自己也打算待桓公成年之后,还位于桓公。宋闵公的大夫——仇牧当听到闵公被宋万所弑的消息时,毫不犹豫地就拿着剑赶到王宫,见到宋万,当面斥责,结果却被宋万当场杀死。桓公二年,宋国大夫华督想要弑杀宋殇公,但意识到大夫孔父嘉是一块绊脚石。只要孔父嘉还活着,弑君之事就不可能成功。于是就先攻打孔父嘉。宋殇公知道后,赶紧去救援孔父嘉,结果两人均惨死于华督之手。僖公十年,晋献公宠妃骊姬,想让骊姬之子继承王位,于是逼死了世子申生。献公临死前曾将此事交代给大夫荀息,荀息便答应了下来。献公死后,荀息立骊姬之子奚齐为国君。但大夫里克却同荀息商量除掉奚齐,荀息不从,要信守“生者不愧乎其言”的承诺,绝不辜负献公之托。里克便径直杀死了奚齐。荀息于是又立骊姬的另一个儿子卓子为国君,里克于僖公十年就把卓子和荀息都给杀了。
此外,鲁僖公二十一年,宋襄公在霍之地与楚、陈、蔡、郑等国的国君会盟,楚国逮捕宋襄公作为讨伐宋国的人质。宋襄公对随行的公子目夷说,你赶快回去防守宋国吧,宋国现在就是你的了。目夷说,不用你说,这个国家现在就已经是我的了。目夷于是就回宋国落实防守战务。楚国威胁目夷,让他交出宋国,否则便杀死襄公。宋国的使者却回答说,现在我们已经有国君了。楚国人意识到,即使杀了襄公,也无济于事,根本不可能会得到宋国。于是便把襄公给放了。襄公被释后,去了卫国,而不愿回到宋国。但目夷却坚决地请他回来复位,并且说:“国为君守之,君曷为不入?”意思说,宋国本来就是你的,当初你身陷囹圄的时候,我不过是帮你暂时守护一下而已,现在你自由了,理当还位于你。目夷之举,当属很好的“权”。以上事例虽然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并非全都是“执权存国”的做法,但是董仲舒却都归于行权的杰出典范,可见,他所代表的公羊学思想家对权在政治生活、特别是重大历史关头的作用是多么重视。
然而,对“权”、“变”的过分强调,极容易导致对“经”、“常”的背离与排斥,即形成所谓离经叛道的效应。有的人往往打着“执权”的旗号,抛弃“经”、“常”的规范。所以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玉英》中不得不做出适当的限制:“夫权虽反经,亦必在可以然之域。不在可以然之域,故虽死亡,终弗为也。”所谓“在可以然之域”也就是指为“经”所允许的范围;而“不在可以然之域”则是指在根本目的、精神态度、主观意志、行为动机和实际效果等方面都已背离了作为“经”的最基本要求。有时候为了维护“经”的规定,即使面临着死亡也不可以做出所谓的“权”。本质地说,“权”,并不为“权”而“权”,毋宁是为“经”而“权”。离开了“经”的“权”,失却了任何约束的“权”,就不是“权”了,已不再获得与“经”相对的“权”的内涵。为了能够对这一“可以然之域”做出适当并有效的限制,宋代朱熹也曾提出过:“经是万世常行之道,权是不得已而用之”(《朱子语类·卷第三十七》)。“权”不应该被滥用、被庸俗化。权应该以“经”为原则、基础,“权不是常用底物事”,“权”不可能被普遍化,不是情形急迫、万不得已的时候,是不能轻易用“权”的。这就是“权之所设,舍死亡无所设”的真正蕴义。“权”是一门德性艺术,朱熹甚至还以为,只有圣人才有资格用“权”。显然,这些说法非常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这篇文章关于“经”和“权”的关系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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