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律佩觹③

    读律佩觹 : 阐述准确理解律义方法及读律捷径的著作。八卷。清王明德撰。约成稿于康熙十二年(1673年)。
王明德,字亮士(一说金樵)。生卒年月不详。江苏高邮人,少年不务学,青年时几次科考落榜,后以荫监生资格出仕,曾于康熙六年任通政使司经历司经历,次年供职刑部,督理通惠河道。累官至刑部陕西清吏司郎中,视事之余撰作《读律佩觹》。康熙十五年转任湖广汉阳府知府,以平谭洪之乱督粮入川,不幸被捕,宁死不附,遂削发为僧。
本书择明清律文内关键紧要文字,依据旧注和经传加以阐释,进而推究律旨,补旧注旧释之不明不备,供读律者随手查阅,犹古人佩觹于身以便解结,故名。本书首卷提出扼要、提纲、寻源、互参、知别、衡心、集义、无我“读律八法”,此为撰者根据自己多年研读律例经验总结;然后是“八字广义”,即对律例中常用并指导定罪量刑的八个关键性词“以、准、皆、各、其、及、即、若”进行了规范性释义。撰者认为这八个字系“律母”,故“八字广义”亦称“律母释义”。本书卷二与卷三将律典中常用的“例、减、杂、但、并、依、从、罪同、并赃论罪、折半科罪、坐赃论、收赎、缘坐、革”等主要用语进行阐释,撰者称这些词为“律眼”,即读律、用律时应全力着眼的词语。卷四分为“金科玉律”和“五刑附闰”两部分,前者系撰者对载于明嘉靖二十九年所颁刑律中的“金科一诚赋”逐句加以解说辩疑,提醒读者要着重分析具体事实,注意例外情况,不要死扣条文;后者则是对“笞、杖、徒、流、死”五刑的考辨,以及其适用标准、罪止程限的解释。卷五至卷七分别对“以……论”、“准……论”、“罪止……”、“不准折赎”等法律术语进行详细阐释,如“以枉法论”、“以谋杀论”、“准盗窃论”、“准枉法论”等等。卷八系撰者对明王肯堂《洗冤录》所作的辨疑与补充。
《读律佩觹》一书的精华在于“读律八法”、“八字广义”和“律眼释义”,它集中体现了王明德的律例关乎民命、所系非轻,执法者对律文的理解程度直关法律适用的效果,故执法者必以“慎”、“诚”之主观心态理解律意和把握读律之法的思想。本书作为清代学习律典的入门书,致力于从方法论的角度为执法者提供准确理解律典本义的读律方法,它既是对中国传统律学的继承与发展,同时又在客观上对指导清代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本书的研究成果对清代的立法修律产生了影响,如乾隆五年律中就有准照《读律佩觹》有关解释的若干规定。在明清众多的注律著作中,本书堪称上乘之作,在当时流传甚广,终清之世亦广为翻刻流传。
本书约完稿于康熙十二年之前,经撰者次子王心湛整理,约于康熙十五年之后由冷然阁刊印,初版印行年月不详。又有冷然阁重梓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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