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 : 中国古代品评绘画艺术性的六项标准。历代都奉为绘画创作与欣赏、批评的准则,以至作为中国画的代名词使用。“六法”由南齐谢赫在其《古画品录》序论中提出,即:气韵生动、骨法用笔、应物象形、随类赋彩、经营位置、传移模写。按谢赫原意, “气韵生动”及“骨法用笔”均系以人的属性论画,要求绘画作品象人一样具有生命、气度、风韵、骨力。后世对这两法各有不同解释。唐张彦远认为: “至于鬼神人物、有生动之可状,须神韵而后全”。 “若气韵不周,空陈形似,笔力未遒,空善赋彩,谓非妙也。”把气韵看作是被描绘对象的精神气质,而骨气则与笔力相关。宋郭若虚认为: “凡画,气韵本乎游心,神采生于用笔”,强调“气韵非师”“必在生知”,认为气韵是画家主观方面的因素。画家人品既高,则作品的生动就会“不得不至”。元人基本上沿袭了郭若虚的观点,并将其发展为“逸气”说,即倪瓒所谓“逸笔草草,不求形似”,和“聊以写胸中逸气”。到了清代,则有人提出“烟韵”说,认为气韵即指山水画中的烟云缊之气。总之,六法在中国绘画史上影响极大,有“六法精论,万古不移”的说法。事实上,它只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种艺术理论,随着每个时代画风的变化,它也被不断赋予了新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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