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 : 古代汉语中的“所”用在动词或动宾词组前面,与之组成“所”字词组,表示“……的人”或“……的事物”,在句中用作主语、宾语、定语或名词谓语句中的谓语。《马氏文通》卷二称为“接读代字”。“所”一般指代动作行为涉及的人或事物,即指代动词的宾语。“所”字词组有以下八种形式:
(1)“所+动词”。“所”指示和称代动词所涉及的对象。如《韩非子·王蠹》:“吏之所诛,上之所养也。”《史记·范雎蔡泽列传》:“庸主赏所爱而罚所恶。”
(2)“所+动宾词组”。“所”指示和称代与动宾词组有关的方面。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其北陵,文王之所避风雨也。”“所避风雨”是“躲避风雨的那个处所”。《孟子·滕文公上》:“子夏、子张、子游以有若似圣人,欲以所事孔子事之。”“所事孔子”是“侍奉孔子的方式”。
(3)“所+能愿动词+动词”。“所”指示和称代该动词性词组所涉及的对象。如《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贾生尽为之对,人人各如其意所欲出。”“所欲出”是“想说出来的那些话”。《荀子·观行》:“强有所不能胜。”“所不能胜”是“不能战胜的那些对手”。
(4)“(所+动词)+名词”。这种形式实际是“所”字词组放在名词前作定语,而由名词直接表示“所”字词组的内容,“所”字只有指示作用,没有称代作用。如贾谊《治安策》:“汉之所置傅相方握其事。”“所置”是“傅相”的定语。沈括《梦溪笔谈·药议》:“今天下所用玄精,乃绛州山中所出绛石耳,非玄精也。”“所用”是“玄精”的定语,“所出”是“绛石”的定语。“所”字词组和名词之间也可以加助词“之”。如《孟子·滕文公下》:“仲子所居之室,伯夷之所筑与?抑亦盗跖之所筑与?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树与?抑亦盗跖之所树与?是未可知也。”
(5)“所+动词+者”。“者”称代动作行为的对象,“所”起指示行为对象的作用。如《吕氏春秋·察今》:“舟止,从其所契者入水求之。”“所契者”是“刻记号的那个地方”。《史记·酷吏列传》:“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诛灭之。”“所爱者”是“喜爱的人”,“所憎者”是“憎恶的人”。
(6)“所+形容词”。形容词与“所”字结合,活用为动词。如晁错《论贵粟疏》:“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所贵”是“认为尊贵的人”,“所贱”是“认为卑贱的人”。《清稗类钞·冯婉贞胜英人于谢庄》:“莫如以吾所长,攻敌所短。”“所长”是“擅长的本领”,“所短”是“缺少的本领”。这种“所”字词组后加“者”,仍起称代作用。《史记· 日者列传》:“今夫子所贤者何也?所高者谁也?”
(7)“所+名词”。名词与“所”字结合,活用为动词。如《韩非子·显学》:“吏之所税,耕者也。”《史记·陈涉世家》:“置人所罾鱼腹中。”名词“税”这里是“征收”的意思,“罾”这里是“用网捕”的意思。
(8)“(所+介词) +动词”。“所”指示和称代介词所介绍的对象(即与介词构成介宾词组),该介宾词组放在动词或动宾词组前面作状语,表示与动作行为有关的各个方面。如《史记·淮南衡山列传》:“部署兵所从入。”“所从入”就是“进入的处所”。《史记·三王世家》:“自古至今,所由来远矣。”“所由来”就是“由来的时间”。《战国策·赵策》:“所为见将军者,欲以助赵也。”“所为见将军”就是“见将军的原因”。《孟子·离娄下》:“其妻问所与饮食者,则尽富贵也。”“所与饮食者”就是“和他一起吃喝的人”。《墨子·公输》:“吾知所以距子矣,吾不言。”“所以距子”就是“用来抵御你的办法”。《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所以兴隆”就是“兴隆的原因”。魏晋以后,“所以”发展为连词,相当于“是故”“是以”。如《世说新语·言语》:“偷本非礼,所以不拜。”《抱朴子·内篇·地真》:“人能守一,一亦守人,所以白刃无所措其锐,百害无所容其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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