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宾语 : 在句子里,有时动作行为关联到人和事物两个方面,动词就具有两个不同性质的宾语,叫做双宾语。一般指人的宾语在前,靠近动词,叫近宾语;指物的宾语在后,离动词较远,叫远宾语。指物的宾语直接承受动作,又叫直接宾语;指人的宾语间接接受动作的影响,又叫间接宾语。如《左传·隐公元年》:“公赐之食。”《孟子·滕文公上》:“后稷教民稼穑。”《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秦王]使人遗赵王书。”以上“之”“民”“赵王”是间接宾语,“食”“稼穑”“书”是直接宾语。
如果指事物的宾语是代词“之”,便一定紧与动词相连;而指人的宾语后置,并必须明确地表示出来。如《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颍阴侯言之上。”《战国策·楚策》:“今王之地方五千里,带甲百万,而专属之昭奚恤。”《国语·越语上》:“越人饰美女八人,纳之太宰嚭。”《史记·平原君列传》:“毛遂奉铜盘而跪进之楚王。”以上例子中的“上”“昭奚恤”“太宰嚭”“楚王”都是人名,作间接宾语,置于直接宾语“之”之后。
动词“为(wéi)”有时也带双宾语。如《左传·隐公元年》:“不如早为之所。”“为”,动词;“之(共叔段)”和“所(处所)”是宾语。柳宗元《捕蛇者说》:“故为之说。”“为之说”就是“为了这件事写这篇文章”。《战国策·齐策》:“孟尝君曰:‘为之驾,比门下之车客。’”“为之驾”就是“为他准备车马”。《庄子·胠箧》:“为之斗斛以量之,则并与斗斛而窃之;为之权衡以称之,则并与权衡而窃之,为之符玺以信之,则并与符玺而窃之;为之仁义以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为之斗斛”就是“为之制造斗斛”,“为之权衡”就是“为之制造权衡”,“为之符玺”就是“为之制造符玺”,“为之仁义”就是“为之制造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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