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王墓③

    三王墓 : 楚干将、莫邪为楚王作剑,三年乃成。王怒,欲杀之。剑有雌雄。其妻重身当产,[1]夫语妻曰:“吾为王作剑,三年乃成,王怒,往必杀我。汝若生子是男,大,告之曰:‘出户望南山,松生石上,剑在其背。’”于是即将雌剑往见楚王。王大怒,使相之。剑有二:一雄一雌,雌来雄不来。王怒,即杀之。莫邪子名赤,比后壮,[2]乃问其母曰:“吾父所在?”母曰:“汝父为楚王作剑,三年乃成,王怒,杀之。去时嘱我语汝:‘出户望南山,松生石上,剑在其背。’”子出户南望,不见有山,但睹堂前松柱下石低之上。[3]即以斧破其背,得剑,日夜思欲报楚王。王梦见一儿眉间广尺,[4]言欲报仇,王即购之千金。儿闻之亡去,入山行歌。客有逢者,谓:“子年少,何哭之甚悲也?”曰:“吾干将、莫邪子也,楚王杀吾父,吾欲报之。”客曰:“闻王购子头千金,将子头与剑来,为子报之。”儿曰:“幸甚!”即自刎,两手捧头及剑奉之,立僵。客曰:“不负子也。”于是尸乃仆。客持头往见楚王,王大喜。客曰:“此乃勇士头也,当于汤镬煮之。[5]”王如其言,煮头三日三夕不烂,头踔出汤中,[6]瞋目大怒。客曰:“此儿头不烂,愿王自往临视之,是必烂也。”王即临之。客以剑拟王,[7]王头随堕汤中,客亦自拟己头,头复堕汤中,三首俱烂,不可识别。乃分其汤肉葬之,故通名三王墓。今在汝南北宜春县界。[8]
【注释】 [1]重身:怀孕在身。 [2]比:待到。[3]石低:石作的柱子基础。低,同“砥”。 [4]眉间广尺:两眉之间有一尺宽的距离,此处意思说两眉间相隔很宽阔。 [5]汤镬:盛满热水的锅。 [6]踔:跳跃。 [7]拟:对准比划。 [8]汝南北宜春县:据《晋书·地理志》:北宜春属汝南郡。又《水经注·汝水》:“豫章有宜春,故加北。”北宜春县故城位于今河南汝南县西南。按,此处所记“三王墓”所在地与《吴越春秋》、《太平寰宇记》所载者不合。
【译文】 楚国的干将、莫邪给楚王造剑,三年时间才制成。楚王发怒,要杀他们。剑有雌性雄性两把。干将妻子怀了身孕快生产了,丈夫对妻子说:“我给楚王造剑,三年才成,大王生气,去到那里必然杀我。你生下孩子如果是男的,长大后,就告诉他说:‘出门朝着南山望,松树生长在石上,剑在其背面。’”于是便携带那把雌剑去见楚王。王十分生气,让人察看剑,剑应当有两把:一雄一雌,但雌的有了而雄的没有。王怒,即刻杀了干将。莫邪生下的儿子名字叫赤,等到长大了,就问他的母亲说:“我父亲在哪儿呀?”母亲说:“你父亲为楚王造剑,三年才成,王怒,杀了他。临去时嘱咐我对你说:‘出门向南山望,松树生石上,剑在其背面。’”儿子出门南望,不见有山,只看见堂前松木柱子下端抵在石头基础上。就拿斧子砍开其背面,得到了剑,日日夜夜都想着向楚王报仇。王梦见一个孩子眉毛间相距很宽,声言要报仇,即悬赏千金来缉捕他。这孩子听到消息就逃走了,进到山里且行且歌。有个客人遇到他,对他说:“您年纪很轻,为什么哭得如此悲切呢?”孩子说:“我是干将、莫邪的儿子,楚王杀害了我父亲,我想要向他报仇。”客人说:“我听说楚王用千金悬赏买您的头,可拿您的头和剑来,我代为您报仇。”孩子说:“好得很!”立即自刎,两手捧着自己的头及剑奉上那客人,直立着身子僵住了。客人说:“不辜负您啊。”于是尸体就仆倒。客人持着头去见楚王,王大喜。客人说:“这是勇士的头,当放在汤锅里煮它。”王按照他说的做,但煮头三日三夜不烂,头还从汤中跃出,瞪眼大怒。客人说:“这孩子头不烂,请王亲自到跟前看视,就必然会烂的。”王即来到跟前。客人用剑比划着瞄准楚王,王的头随即跌落汤锅里,客人也自己瞄准自己的头,头又堕落汤中,三个头全都烂了,无法识别区分。于是分开汤肉埋葬了,所以总名为“三王墓”。现今在汝南郡北宜春县境内。
【总案】 从故事的表述看,是写干将的儿子为父复仇;其实,这并不仅仅属于子雪父怨式的单纯个人行为,而是正义和公道对专制暴君的横虐残酷的应有惩罚。所以,那孩子和客人才一往直前、前仆后继而视死如归,都是为了使人民愿望得到伸张实现。小说的情节较为曲折,但沿着时间线索依次展开,从容有序而最终推向高潮,善于设置悬念却出人意料,都增加了艺术魅力。造语质朴古拙,疏于细节描摹和深层心理矛盾刻画,而是在动作中逐步展现人物个性,这些都体现了早期文言小说的某些特征。不过,孩子眉间尺的坚毅果决、欣然赴死,客人的机智英勇,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侠义作风,都塑造得颇为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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