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孝肃③

    包孝肃 : 包孝肃尹京,[1]号为明察。有编民犯法当杖脊。[2]吏受赇,[3]与之约曰:“今见尹,必付我责状。汝第呼号自辩,我与汝分此罪,汝决杖,我亦决杖。”既而包引囚问毕,果付吏责状,囚如吏言,分辩不已。吏大声诃之曰:“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包谓其市权,捽(zuo 昨)吏于庭,杖之七十,特宽囚罪,止从杖坐,以抑吏势。不知乃为所卖,卒如素约。小人为奸,固难防也。孝肃天性峭严,未尝有笑容,人谓:“包希仁笑比黄河清。[1]
【注释】 [1]包孝肃:即包拯(999—1062),字希仁,北宋庐州合肥(今安徽合肥市)人。天圣进士,除大理评事,知建昌县。仁宗时任监察御史,除天章阁待制、龙图阁直学士,历知开封府,迁右司郎中、礼部侍郎。卒谥孝肃。性峭直,以廉洁著称,执法严峻,不畏权贵,当时称为“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其事长期流传民间。尹:都城的行政长官,这里作动词用。“尹京”即作京城的行政长官,指其知开封府事。 [2]编民:编入户籍的平民。杖:刑法名,用大荆条、大板或棍棒抽击人的背、臀或腿部。自隋起定为五刑(笞、杖、徙、流、死)之一。 [3]赇(qiu 求):贿赂。 [4]黄河清:黄河水浑浊,因以黄河水清喻难得罕见之事。
【译文】 包拯做开封府尹的时候,号称贤明,考察精细。有一个编入户籍的平民违犯法律,应当用刑杖抽打脊背。府中官吏受到这位犯人的贿赂,就与他约定说:“如今见到府尹,必定交给我处罚你。你只是一味地大声呼叫,自我辩解,我与你分担这罪责,你被判决打棍子,我也会被判决打棍子。”不久包拯召来囚犯审问完毕,果然交给这个官吏责罚施刑。囚犯按着官吏吩咐的话,不住声地分辩。这官吏就大声地喝斥他说:“你只管挨了刑杖出去,哪里用得着说这么多的话!”包拯认为这官吏越权仗势欺人,于是在大庭上揪住这官吏,打了他七十大棍,而特意宽免了那囚犯的罪责,只以随从者的身份被杖打,以此来压抑官吏的威势。然而还不知道竟然被这官吏出卖了,终于像他们过去约定的那样办了。小人做奸,本来就是很难防备的啊。包拯天生峭刻严厉,脸上不曾有过笑容,人们都说:“包希仁的笑容比黄河变清还难得。”
【总案】 包拯是封建时代清官的典型。本文却通过他手下的一位小吏公然受贿枉法而巧妙地得以实现的叙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官府的腐朽和黑暗。文章采用对比的手法,把包拯的清与小吏的浊,一向明察却被出卖等,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对比,从而有力地表现了主题。文章没有大肆铺陈描写,只是通过简略的交代,平直的叙述,利用人物自己的言行,成功地写出两个截然不同的人物形象。包拯刚正不阿,而他手下的那位小吏正是利用了他的这个性格特点,故意市权呈威,以达到其包庇犯人的目的,真是“君子可欺以其方”,从而形象地写出了那位小吏奸猾狡诈、善于钻营的性格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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