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乡约③

    吕氏乡约 : 因大钧乃蓝田人氏,故又称《蓝田吕氏乡约》。乡学著作。一卷。宋吕大钧撰。宋嘉定五年(1212年)初刊。
吕大钧,字和叔。生于宋天圣九年(1031年),卒于宋元祐二年(1087年)。宋蓝田人。其兄吕大忠、吕大防,其弟吕大临均为南宋著名学者、理学家。嘉祐二年中进士,历任秦州右司理参军,监延州折博务、光禄寺丞、三原知县。后居家讲道数年,其学重实践,“尤喜讲明井田,兵制,谓治道必自此始。”著有《四书注》、《诚德集》等,已佚。《吕氏乡约》作者尚有争议,按《宋史·吕大防传》载:吕大防撰乡约。而《宋史·艺文志》儒家类题“吕大钧撰”。今诸本又俱题吕大忠撰。朱熹曾增损《吕氏乡约》及《乡仪》,后记载:“右二书吕和叔季明所定也。”季明为谁待考,而吕大钧字和叔,故符合《宋史·艺文志》所载。采朱熹及《宋史·艺文志》之说。
是约规定了同乡入约者所必须遵守的要求,有“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项,于各项之下,又订有细目。如“德业相劝”将实用之学分为“德”与“业”。“德”是有关风俗教化的各种事务、有“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等二十余条细目。“业”指在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待妻妾;在外能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童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等都是“可行之事”。是约将德业具体化,并通过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监督执行,互相劝勉,违约者加以劝导,劝而不改者勒其退出乡约组织。在乡约范围内,若有民事纠纷,则由组织调解;若有水灾、火灾、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困等,则由组织救助,这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社里组织起了一定作用。
乡约颁布实行后,“关中风俗为之一变”。朱熹曾加以修订,明王守仁仿是约颁布了《南赣乡约》,对乡约的实施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近代曾国藩在《家训》里也引用《吕氏乡约》之“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等条劝戒二子;康有为在《桂学答问》中亦告诫弟子:“会讲须禁淫朋诡说,宜以《蓝田吕氏乡约》为法。”五四以后梁漱溟发起的乡村教育运动,也深受《吕氏乡约》的影响。
是约有宋嘉定李大有刻本;明正德五年(1510年)弘道书院刻本;明正德十五年(1520年)李震卿刻本(由三原王承裕校勘,前有杨一清序,后有京江病叟靳贵跋);《说郛》宛委山堂本;《说郛》商务印书馆本;《青照堂丛书》(清李元春辑)本;《关中丛书》本。还收入明隆庆二年(1568年)飞来山人熊宗立刊本《居家必备》、《杨园张先生全集·杨园先生经正录》(张履祥著)。又《东听雨堂刊书》收录朱熹《增损吕氏乡约》一卷,《由醇录》收明代无名氏《增修吕氏乡约》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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