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诰③

    大诰 : 明《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的简称。是用严刑惩治吏民的一部特别刑法。共分为四编,二百三十六条。由朱元璋亲自指导编撰。《御制大诰》在洪武十八年(1385年)十月成书,十月颁行;《御制大诰续编》在洪武十九年(1386年)年中颁行,《御制大诰三编》在洪武二十年(1387年)二月颁行,《大诰武臣》在洪武二十年年底颁行。
四编《大诰》都是按条顺序编排,每条都有题目,下面陈述内容。初编七十四条,续编八十七条,三编四十三条,《大诰武臣》三十二条。《大诰》的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摘录洪武年间,特别是洪武十七年至十九年法外用刑的案例。二、颁布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使法网更加严密。三、在不少条目中,夹杂着朱元璋对臣民的大量“训导”,表达了他重典治国的主张。这种以诏令形式颁行的,由案例、峻令、训导三部分内容组成的法律文献,在中国法制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也是《大诰》内容的一个主要特点。
《大诰》中有许多明律所没有的酷刑峻令。同一罪行,《大诰》的处刑往往比明律要重得多。罪行相同,《大诰》的不同条目会处以不同的刑罚,这充分表现出朱元璋用刑的惨酷性和任意性。《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是针对全体吏民的,但侧重点是贪官污吏,治吏的条目占全书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大诰》是由明太祖直接叙述当时的事情,很少经人润色,其中记载的事实,在《明实录》和其他官修史书中极难找到,所以,它不仅是研究明代法制史的珍贵文献,也是研究明初社会政治、经济、军事状况的重要史料。
为了有力地打击贪官奸民,进行广泛的法制教育,朱元璋用强制的手段推行《大诰》,令每户必备一本,学校讲《大诰》,科举考《大诰》,有《大诰》者,犯笞杖徒流罪名减罪一等,但因其中峻令酷刑很多,用法过重,除在洪武和成祖时得到推行外,建文帝时和仁宗以后均未实行,明中叶以后,一般人已不知《大诰》为何物了。
《大诰》的古代版本均为明刻本,其中以洪武内府刻本为最好,另外还有洪武二十年太原府刻本及其他明代刻本。一九六六年台湾学生书局出版由吴相湘先生主编的《中国史学丛书》之一《明朝开国文献》中收有《大诰》,所据为明刻本。一九六七年日本古典研究会影印的《皇明制书》中,收录四编《大诰》。其中,《初编》据东洋文库藏明万历七年(1579年)大名府官本(二十卷,存明初法令典籍十四种,保定巡抚张卤校刻)影印。二、三编及《武臣》据内阁文库收藏明刻本影印。江苏人民出版社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出版了杨一凡的《明大诰研究》,书中有四编《大诰》的点校本,是以明洪武内府刻本为工作底本,又参考其他版本进行校勘,是比较好的一部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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