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牍 : 亦称“判状”,公牍文体的一种。古代判决司法案件的文书。唐庚《有所叹》:“是非已付渔樵判,疑信难凭党与传。”也指对案件的裁决。如《旧唐书·李元纮传》:“元纮大署判后曰:‘南山或可改移,此判终无摇动。’”柳宗元《段太尉逸事状》:“太尉判状,辞甚巽,使人求谕谌。”另外,有些文人学士为显示其才华而着意所为文字亦称“判”。如唐代张鷟的《龙筋凤髓判》,便是较早的一部判牍结集。白居易的《白氏长庆集》中亦收有《甲乙判》两卷等。其体多为四六骈体文。其文一般由概述事由、剖析事理和处理意见三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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