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仇解③

    复仇解 : 王安石著。见《临川先生集》。文章就如何对待为报父兄之仇而杀人的问题提出了以法治国的观点。作者从社会政治形势分析着手,指出在政治清明时代,自朝廷至各级官吏,“各修其职”,遵守法令,就可防止无辜被害事件的发生。即使偶尔发生此类冤案,亦可通过层层申诉,得以解决。如处于乱世,执事者不能为民作主,才会发生采取个人行动的复仇事件;虽情有可愿,但这种复仇方法不能从根本解决社会问题。然后对古代经典中所谓“凡复仇者,书于士(即向官员登记备案),则杀者无罪”,提出异议。认为这种规定只会助长个人复仇,错杀无辜,使官员无从执法。结论是,即使在乱世,只要朝廷颁有不准个人复仇的禁令,受害家属都应克制个人欲望,不能触犯法规。关于“复仇”问题,唐代陈子昂、柳宗元等曾有多次议论,王安石从改革时政、以法立国的高度提出新的见解,持论更为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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