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法 : 中国古代对于文章写作的一种要求。“义法”一词,出于司马迁《史记·十二诸侯年表》:“约其辞文,去其烦重,以制义法”,指的是孔子写作《春秋》的褒贬原则与为文准则。宋代欧阳修在《代人上王枢密求先集序》中主张史传文学要“事信言文”,“事信”为史实方面的要求,即不虚美,不隐恶,这成为后来“义法”说中“义”的前身,“言文”为文学方面的要求,这成为后来清代桐城派所谓“法”的前身。到清代,桐城派大力提倡“义法”,“义法”就成为一种写作古文的准则。桐城派始祖方苞在《又书货殖传后》中说:“义,即《易》之所谓言有物也,法,即《易》之所谓言有序也,义以为经而法纬之,然后为成体之文”。又在《古文约选凡例》中说: “《易》、《诗》、《书》、《春秋》及《四书》,一字不可增减,文之极则也”。认为儒家经典著作是体现“义法”的最完美的作品。所谓“义”、“言有物”,是指文章要有符合儒家传统的充实内容;所谓“法”、“言有序”,是要求在文章的组织形式上依据《四书》、《五经》、《史记》及唐宋古文家的文章规范,表述得体,达到“雅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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