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国家档案全宗条例》

    《苏联国家档案全宗条例》 : 苏联部长会议1980年 4月 4日批准颁布的档案法规。此前曾于1941年和1958年颁布过两个同名法规 (见苏联档案事业)。条例分序言、总则、国家档案全宗 的成分、国家档案全宗的管理、国家档案全宗文件的利用 5部分,共27条,附有苏联中央国家档案馆和受国家委托设永久性档案馆保管国家档案全宗文件的机关一览表。
  序言指明建立苏联国家档案全宗的目的、意义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责任。总则共7条, 规定苏联国家档案全宗的定义,对贵重档案建立副本制度以及国家档案全宗的文件按全宗、汇集和保管单位进行保管和统计的原则,苏联国家档案机关的系统和职责及档案馆的性质,国家档案全宗文件的挑选、保护和利用原则。国家档案全宗的成分共3 条,规定国家档案全宗内文件的构成、种类和范围。国家档案全宗的管理共12条,规定国家档案全宗的文件由各级档案业务领导机关和各级各类档案馆分级掌管;确定各类文件在机关档案室的保存年限及向档案馆移交的制度,规定国家档案全宗文件3种意义(全苏意义、共和国意义、地方意义) 的划分及其确定权以及文件统 计、鉴定和存 毁的权限和办法。国家档案全宗文件的利用共5 条,规定各级档案馆开放档案的目的、办法、形式和利用规则。该条例是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并吸收了档案学研究的最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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