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无线电台设置规则》 : 国民党政府交通部1946年2月14日依据《电信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制定并公布、施行,以后又进行了多次修改。适用本规则的广播无线电台,即用无线电传播语言、音乐、歌曲专供一般公众收听的电台。广播电台除国营电台外,其他的分为公营广播电台和民营广播电台两类。这些广播电台的设置运用均应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凡欲设置广播电台的均应先行填具申请书登记表,并按本规则确定的五项内容叙明,送请交通部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设架。凡外籍机关、人民、非完全华人组织设置的公司、厂商、学校、团体,一律不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广播电台建设完成后,应即申请交通部派员查验核准发给执照后,方可播音。对广播电台许可证执照均不得移转租让。
本规则还对广播电台的播音节目内容、播音时间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违反本规则的广播电台,除电信条例及统制电信器材法规另有规定的,应照各该规定办理外,其他事项由交通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止播音、吊销执照、限令撤销电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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