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广播法》 : 1974年颁布,共5章57条。第一章总则。本法旨在确定广播的活动范围,包括广播和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送,以及马其顿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上广播电视网的建设和发展。认为广播是具有特殊社会利益的一项活动,劳动者、公民以及其他组织都有权对广播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广播节目和广播网的建设与发展要得到共和国议会的确认;广播组织负责人对节目制作有自主权;除非法律需要外,对广播组织的节目一律不进行检查;对广播组织的节目中新闻的公布与传播等均应遵守社会新闻法;广播组织的财政和物资工作由社会监督,广播组织应该每年公布一次广播节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财政物资工作情况,以及跟社会有关的共同活动。第二章广播组织。规定广播组织是联合劳动的一个独立自治的组织,也是广播方面联合劳动的一个基本组织,它通过自己的广播电视台向社会播送自己的节目;广播组织可自行筹办、编制和播出广播节目,建立、维修和发展广播网,有权同国内外广播机构交换广播电视节目;可实况或实况录音转播国内外其它广播组织的节目;各广播组织必须播送共和国新闻部要求播出的具有特殊社会利益的个别节目;广播组织可以在国内外接受播出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广告,并通过契约规定这些服务的报酬;共和国地区和社会政治组织都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建立广播组织;广播组织的建立应得到共和国新闻部的准许;广播组织下设委员会,委员由广播组织的工作人员、广播听众、有关社会和文化人士、负责人、社会政治组织和团体以及共和国的代表组成;广播组织负责人的任免由广播组织和工人委员会根据选举原则决定;广播组织的经理应向委员会和广播组织负责,并用广播组织的章程来确定经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斯科普里广播电视台。主要阐述在马其顿共和国领土上,广播网的建立、发展与维修,广播节目的安全接收,均由该台负责,此台在共和国议会上享受一个基本组织的权利,它的工作法由马其顿共和国议会执行委员会监督执行。第四章收音机使用费。凡公民、法人及其他一切组织具有能接收广播电视节目设备者,都必须每月付给斯科普里广播电视台一定的收听收看费。第五章惩罚条款。规定凡违反惩罚条例各项条款者,均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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