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闻必录:一种早期资产阶级新闻学观点,意指只要有人讲过或见之于其他文字材料的事情,采访者即可持之为据,照录报道,而不对所报事情的真假负责。这种观点是19世纪一些报社为保护自己的新闻报道不受社会干预、解脱社会责任而提出的。早期西方报界以此观点指导新闻采编业务,旧中国新闻界也以此为标榜。1896年11月5日的上海《新闻报》,在一则新闻稿后面说明道:“人吉如是,未知确否?姑志之,以符有闻必录之例。”此观点也含有报道务求详尽的意思,如有的报纸宣称“有闻必录,无言不详”、“有闻必录,无奇不搜”等。在西方,自社会责任论提出,此观点已少有影响。在中国,此说也时遭非议。有闻必录这一观点提出之初,在当时新闻虚构成风的情况下有一定积极作用。进步报纸也曾以此口号为掩护,刊登某些客观公正的报道。在当代社会,从总体上说,不可能有真正的有闻必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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