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记叙的人称 : 在记叙文中,作者以什么人的身份向读者叙述,就是作品的人称。使用的人称不同,其表达的作用也不同。
第一人称的写法是以当事人的身份叙述,其优点是能够缩短作者与读者间的距离,增强叙述的真实感、亲切感,便于直接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如《最后一课》中的“我”——小弗郎士是小说的主人公。然而使用第一人称不免受其视感范围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能叙述自己所见、所闻、所想、所感、所经历范围内的事物,超出这个范围就显得失真、不可信。
第二人称的写法有两种情况:如果作者在文章中不仅叙述了别人,也叙述了自己,实际上是站在第一人称的角度上进行叙述的。如果作者较为客观地向读者讲“你”、“你们”的事而自己并没有在文章中出现,那实质是第三人称的叙述。第二人称利于作者与读者直接对话,拉近心灵的距离,便于情感的交流。
第三人称的写法是以局外人的身份,用谈论他人他事的口吻进行叙述。使用第三人称的写法不受任何限制,凡客观世界乃至人物内心所想的一切都能进行叙述,写来开阔而充分,但毕竟不如第一人称亲切、真实,两种人称各有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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