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 : 训诂术语。使用这个术语时,被解释的词放在它的前面,解释的内容放在后面。相当于现代汉语的“等于说”。如《诗· 召南· 羔羊》:“羔羊之革。”《毛传》:“革犹皮也。”
用“犹”释词有四种情况:
(1)用近义词作解释。这种情况下注释的词与被注释的词意义只是近似,并不相同。如《左传·庄公十年》:“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杜预注:“间,犹与也。”“间”和“与”词义不同,只是在“参与”的意义上是近义词。《诗·魏风·伐檀》:“置之河之侧兮。”《毛传》:“侧,犹崖也。”“侧”与“崖”在“边际”的意义上是近义词。
(2)用本字解释假借字。如《文选·册魏公九锡文》:“若赘旒然。”李善注引何休《春秋公羊解诂》:“赘犹缀也。”“缀”是本字,“赘”是假借字。《楚辞·大招》:“万物遽只。”朱熹注:“遽犹竞也。”“竞”是本字,“遽”是假借字。
(3)用同源词进行解释。如《诗·魏风·葛屦》:“掺掺女手。”《毛传》:“掺掺,犹纤纤也。”《礼记·月令》:“死生分。”郑玄注:“分,犹半也。”《诗·商颂·殷武》:“有截其所。”《郑笺》:“所,犹处也。”
(4)解释词的引申义。如《孟子·梁惠王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赵岐注:“老犹敬也,幼犹爱也。”《仪礼·觐礼》:“伯父帅乃初事。”郑玄注:“初犹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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