谥议 : 文体名。大臣死后朝臣议请皇帝赐给谥号的文书。吴纳《文章辨体序说》:“按《谥法》云:‘谥者,行之迹。大行受大名,细行受小名。’”古制,子不得议父,臣不得议君。自汉代开始,凡公卿大夫赐谥,必下太常定议。博士乃询查其善恶贤否,著为谥议,上于朝廷。魏晋以降,皆因袭其例。其体有四:一曰谥议,二曰改议,三曰驳议,四曰答驳议(或称重议)。如李清臣有《范忠宣公谥议》、《欧阳文忠公谥议》,梁敬之有《代太常答苏端驳杨绾谥议》等。自明代开始,大臣死后,皆由家属亲人请求赐谥,礼部复上奏,谥号与否,全凭皇帝决定。不久亦废。另自东汉始,有些名臣处士,法不得谥,于是门生故吏相与共议而加私谥。其文不多见,独《蔡邕集》有之。唐宋以后,历代相沿不绝,直到近代。民国始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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