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影:
指那些未经过国家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映的电影。其中既包括内容非法的电影,也包括内容合法但程序不合法的电影。前者指内容不符合《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经审查未能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后者是指内容符合《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但程序上未依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内容审查,即未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我国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五条对电影片的拍摄内容作出如下限制:(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传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的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同时,此条第二款中也要求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如果一部含有上述任一项的电影,将视为内容非法电影。
一部内容合法的电影,在摄制完成后或者进口之前,应当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对其艺术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相关批文,如果违反此相关程序而发行、放映的影片则视为程序非法的影片。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影片也在此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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