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的形式美法则:指构成建筑形式美的基本规律。一个建筑给人以美或不美的感受,在人们心理、情绪上产生某种反应,存在着某种规律。建筑艺术的形式美法则,就反映了这种规律。建筑鲜明的形象特征和强烈的艺术感染力主要来自建筑艺术的形式美。建筑的形式美只属于建筑,即它是建筑,而不是绘画和雕塑;也不能从属于建筑的功能。早在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毕达哥拉斯学派,就归纳出建筑形式美的“黄金分割”的比值。现代西方建筑大师柯比西耶对人体进行图解分析,发现人体各主要部分之间也存在这种比例关系,并据此将建筑的空间与标准构件的关系协调起来。人们还将古希腊、罗马建筑遗迹中的五种柱式——陶立克柱式、爱奥尼柱式、科林思柱式、塔斯干柱式和混合式柱式加以分析比较,得出最美的比例关系,作为建筑形式美的范本。建筑有自己独特的艺术语汇,如序列组合、空间安排、式样造型、色彩质地、装饰花纹等。在建筑过程中,建筑师必须按照形式美的法则来应用这些语言。在建筑艺术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形式美法则主要有:建筑体型的几何关系和主从关系,建筑的对比与微差、均衡与稳定、比例与尺度、节奏与韵律、重复与再现、渗透与层次、高潮与收束、变化与统一等。还有结合人的审美动向,来探索某些特殊的建筑形式美法则,包括建筑的性格特征、风格特征、民族特征、地域特征、结构特征、材料特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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