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议总决议书(FinalAct)的写法

    国际会议总决议书(FinalAct)的写法 : 国际会议结束时参加国签字的一项总结性文件,一般是指国际会议的正式声明或会议进程的总结,也称“最后决议书”或“最后文件”,旧译“蒇(chan)事文件”。通常列举在会上通过和签字的一切文书或记载会议上提出的有关希望和建议。
签署这类文件并非等于接受和承认所列举的条约及文书,它只是一种议事录和会议总结。其中所列举的条约和文书需分别签署,有时需经批准方可生效,因此总决议书本身不具有立法性质,其中所列文书也不是签字国必须承担权利和义务的条约;但它又具备一定的条约形式,特殊情况下也可构成狭义的条约,归入条约的范畴。
总决议书要简要叙述会议所完成的工作,并且需经所有与会国签字。它包括会议目的和程序的说明,参加者的姓名,会议已完成的工作的简短叙述,已缔结的条约文书目录和已通过的决议原文等。一般没有十分严格的格式。
例:1815年的维也纳条约法会议通过的《维也纳总决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叙述了会议召开的背景;
2.参加大会第一次和第二次会议的国家名单(出席第一次会议的有一百零三个国家,参加第二次会议的有一百一十个国家);
3.以观察员身份接受邀请出席大会的专门机关和有关政府间的机构名单;
4.关于选举大会主席和副主席的陈述;
5.大会设立的各委员会及其官员和成员国名单;
6.关于大会所掌握的文献和起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陈述;
7.公约文本全文;
8.关于大会通过公约和接受签署并最后保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的陈述;
9.列举大会采纳并附加于总决议书的宣言和决议,即:
(1)关于在缔约中禁止使用军事、政治和经济高压手段的宣言;
(2)关于普遍参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宣言;
(3)关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条的决议;
(4)关于在缔结条约过程中禁止使用军事、政治和经济高压手段的宣言的决议;
(5)关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及其附件的决议;
(6)赞扬国际法委员会;
(7)赞扬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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