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混合覆盖 : 我国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的一项重要方针。1983年3月召开的第十一次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从进一步发挥地方积极性、发展繁荣我国的广播电视事业出发,提出了“四级办广播、四级办电视、四级混合覆盖”的方针。它明确提出除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办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凡是具备条件的省辖市(含省会城市)、县(市),也可以根据当地的需要和可能开办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主要是转播中央和省的广播、电视节目,有条件的也可以插播自办的节目共同覆盖该市、县。在这个方针的指导下,我国广播电视已基本形成四级混合覆盖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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