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侵权 : 一、电视制作机构未经许可收录并使用其他机构制作的节目(或其中某些镜头和段落),用作自己制作节目的材料。电视节目作为一种文化产品享有版权,创作者也享有著作权;任意剽窃、删削别人的节目,属于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将受法律相应的制裁。
二、未经许可把对象拍摄下来并制作成电视节目公开播放,这种不尊重对象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也属于电视侵权。在经过允许后,处理人物肖像、隐私时,电视工作者也应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考虑到把对象在屏幕上“曝光”后的社会影响,加以适当处理,以免引起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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