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音表达规律 : 基于播音工作的新闻属性及广播电视的传播特性,体现在语言表达创作方面的共同规律。
广播电台、电视台各类节目有丰富多采的播音(主持)方式,但无论是广播播音,还是电视播音,也不管是有稿播音,还是无稿播音,抑或是主持人播音,实际上存在着一些共同的规律。
首先,从其存在的前提条件看,一方面是由播音工作所具有的新闻属性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广播电视通过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大众传播方式要求的,播音的有声语言在表达思想感情方面有自己的特色,如播音的“规范性”、“庄重性”、“鼓动性”、“时代感”、“分寸感”、“亲切感”等。
其次,从播音(主持)的主体看,其创作要素是共同的,如思维、情感、语言、检测调节等心理活动,如呼吸、用声等生理活动;同时,创作主体与文稿、创作主体与客观现实的关系,以及创作主体驾驭有声语言活动方面,都必须符合播音创作前提的要求。这些创作的主、客观方面的普遍性特征构成播音表达的共同规律,主要包括:一、思维反应律;二、词语感受律;三、对比推进律;四、情声和谐律;五、呼吸自如律;六、自我调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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