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人民广播电台管理办法的规定》 : 国务院1955年9月11日发出。国务院为加强对地方广播事业的领导,并明确划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人民委员会及广播事业局关于管理地方广播电台的职责而作出的规定。《规定》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人民广播电台为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人民委员会的直属机构,受各该级人民委员会及广播事业局的领导。”上述各台的编制、财务、计划及一般行政业务,受各该级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广播电台的广播业务、广播技术和广播事业建设规划,受广播事业局的领导;省辖市人民广播电台的上述业务,由广播事业局通过该省人民广电台加以领导。此外,还规定了广播事业局领导和管理地方人民广播电台的12项工作范围。此规定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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