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

    中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一段时间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靠方针、政策进行管理,法制建设比较薄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法制建设,从邓小平同志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到现在,中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文化等方面全面展开,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广播电视法制建设也是如此,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起步是在80年代初期,在1983年召开的第十一次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上,广播电视部部长吴冷西的报告提到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与此同时,部里开始筹建法制机构,组织领导全系统的法制工作,这是准备阶段。随后进入了有组织、有计划的法制建设时期,制订出了“七五”期间立法计划和“一五”普法教育规划,法制工作开始走上正轨,这是第二阶段。之后,就是落实上述两个规划,经过全系统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广播电视法制建设在理顺关系、加强立法、清理法规、执法监督、组织建设、普法宣传教育和理论研究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1年,又制定了“八五”立法计划和“二五”普法规划,并开始付诸实施。在多年的法制建设中,各地都总结出了许多很好的、较系统的经验,“认识是先导,领导是关键,组织是保证,队伍是基础”,就是这些经验的高度概括。
一、法制工作已列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还指出,政府法制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是实现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学习国家的这一方针,总结自身长期行政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深刻地认识到繁荣和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单靠政策指导是不够的,这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为此,广播电影电视部相继成立了法规领导小组、行政复议委员会和政策法规司以及所属的法规处和司法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也相继建立了法制机构。充实了法制工作人员。
总体上说,广播电视法制建设已列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很关心广播电视法制建设,例如,在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们提出要求尽快制订我国广播电视法的议案。这表明,随着我国“一五”普法教育的胜利完成和“二五”普法教育的启动和开展、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各界人士对广播电视法制建设重要性、迫切性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加强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的社会环境也在不断改善。
二、广播电视立法工作已走上正轨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果。
(一)1987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在清理1949年至1987年的广播电视法规时,发现已颁布的行政法规不足10件,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足90件,与其他部委相比,不仅数量少,而且形式也不规范。由于制订了《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和开展“一五”普法教育,广播电视立法工作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是全系统法制工作有了计划性,即制定五年法制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是加强了法规协调工作,尽可能地避免重复制定或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现象;三是立法技术有了明显的提高,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都具有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这些年来,从中央来说,制定的行政法规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部门规章,包括广播电视、音像、唱片等,有70多件,其他规范性文件近20件;我国广播电视法的起草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从地方来说,据不完全统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总数已超过100件。
(二)清理法规和具体行政行为既是立法和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立法和执法工作的基础工作之一。这是一项复杂而又严肃的工作,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立法工作的质量、进度和广播电视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健全。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1986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地方厅(局)开始抓广播电视法规清理工作,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继续有效的汇编成册,并予以公布。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后,广播电影电视部政策法规司与地方厅(局)一起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清理,其结果是: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等的行为有15种;审批行为有19种;处罚行为有11种;其他行为(含授权行为、共同行为等)有3种。一共为48种。这一工作,为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提供了有利条件。
目前,在广播电视系统,清理法规和具体行政行为工作已形成制度化。
(三)关于法规草案的回复、规章的归档和备案等工作,从中央到地方,本系统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制度。
总之,广播电视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为广播电视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提供了依据,为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和正常的宣传工作秩序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本系统的改革、开放,维护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广大观众和听众及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加强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工作。
为了贯彻实施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本系统不仅清理了法规、规章和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还结合广播电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若干规定》和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及使用办法。与此同时,全系统开始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复议制度,使广播电视行政复议开始走上了正轨。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正在确立,从中央到地方,已初步建立了有关广播电视的专门执法机构或执法队伍,开始注意对广播电视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施中的问题进行有关法规的修订和修改工作,对某些违法行为及时地进行了处理。这样,既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法规、规章的严肃性,又为立法和执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四、关于广播电视法制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本系统的法制人才是极其缺乏的。1987年至1988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分别举办了两期法律培训班,邀请了国内外法学专家及广播电视专家授课,学员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和各电影制片厂,共140余人。1991年11月,为贯彻实施我国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我部与国家版权局一起和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联合举办了“广播电视、音像和唱片版权培训班”,来自全国广播电视系统、版权系统和中央有关单位的170余位学员参加学习。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率领的该组织及美国、法国、日本、阿根廷的版权专家和我国的版权学者共10人,为学员们讲解了国际版权概况以及广播电视、音像和唱片版权知识。培训期间,广播电影电视部领导与鲍格胥博士一行还就今后双方的相互合作交换了意见。近几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也相继举办了法律干训班、培训班和研讨会,为本地区培养了一批法制工作人员。目前,他们已成为本系统立法、执法和普法工作的骨干。在法制工作实践中,他们结合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的实践和经验,写出了一些理论研究文章和专著,受到本系统和社会的称赞。
五、加强我国广播电视法制工作的对外合作和交流。
近几年,在国内,我们先后与德国艾伯特基金会、南斯拉夫版权局、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司的专家进行了5次学术交流,内容涉及广播电视法和广播电视、音像、唱片版权等方面。1991年2月,我国广播电视法规工作考察团访问了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和香港,同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行政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和学院的专家、教授进行了友好交流。
“八五”期间,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法制建设也将得到更充分的发展。其间广播电视立法工作的奋斗目标是:基本上建立起以《广播电视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骨干,以部门规章为基础,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比较完备、配套的广播电视法规体系。同时,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强化执法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搞好联合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并继续抓好本系统、本地区的“二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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