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欲之辩: 中国古代关于天理人欲的论辨。《礼记·乐记》“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宋明理学把伦理纲常上升为天理,提出“革尽人欲,复尽天理。”宋程颐说“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灭私欲则天理明矣。”朱熹说“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朱子语类》卷十三)。明王守仁说“何者为天理?曰去得人欲,便识天理”(《传习录》上)。以“良知”为“天理”。都主张用道德伦理规范来限制超过名份的物质生活欲求。宋代事功学派叶適、陈亮则反对禁欲,提倡事功。认为“天理”和“人欲”不可分,“人欲”适度即“天理”。明清之际王夫之说“随处见人欲,即随处见天理,”反对“离欲而别为理”(《读四书大全说》)。清戴震则认为“古人之学在行事,在通民之欲、体民之情,故学成而民赖以生”(《与某书》)。指出“圣人治天下,体民之情、遂民之欲而王道备”。“是理者存乎欲者也”(《孟子字义疏证》)。斥责理学“以理杀人”,强调“天理”和“人欲”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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