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权(新闻)

编辑权:①新闻单位内决定稿件取舍的权力。总编辑是报社编辑部最高负责人,稿件取舍的最后决定权应属于总编辑。亦即编辑权也属于总编辑。但是实际上总编辑精力有限,不可能对每篇稿件一一过目,决定它们的取舍,因此一般的取舍工作特别是稿件的初选,都是委托一般编辑来完成,因此,在总编辑委托之下,一般编辑也具有某些编辑权。但是遇到有争执的稿件,最后仍由总编辑裁决。关于新闻单位编辑权的概念,最早是西方国家提出的。编辑权除属于总编辑外,也有人主张报社董事会、董事长、报纸发行人,报社经理拥有编辑权。(新闻)指出版社或其他受命从事编选工作的人所拥有的著作编选出书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编选他人作品应当征得原作者同意,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这种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出版后,应向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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