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解除“报禁”:1951年,台湾当局依据《出版法》实施细则第27条的内容,决定今后一律不批准新报纸登记,停发报纸登记证。因此自1951到1987年,台湾一直只有31家报纸,没有增加一家新报。1956年,台湾当局又依据《战时新闻用纸节约办法》颁布限令,规定每家报纸每天的篇幅不得超过1张半(6版),1958年放宽至2张(8版),1977年再次放宽至3张(12版)。台湾当局同时还规定,报纸只限于在登记发行所在地印刷。实行“报禁”极大地影响了台湾报业的发展,因而引起了台湾新闻界、知识界及民众的普遍不满。要求解除“报禁”的呼声日益高涨。1987年2月,台湾“行政院院长”俞国华责成新闻局对“报禁”问题“以积极的态度重新加以考虑”。1987年2月27日台湾新闻局召集11位大众传播学者和专家组成一个专案小组,从事“解禁”研究。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也就“解禁”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1987年7月15日,台湾当局宣布正式解除台湾地区戒严状态,为“报禁”的解除创造了条件。1987年12月1日,台湾新闻局宣布,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解除实行了37年之久的“报禁”,受理新报登记,允许旧报扩版。“报禁”解除以后,台湾地区新报竟相问世,原有的报纸纷纷扩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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